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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律所 > 经典案例 > 最高法指导
行政机关应对其批准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已被浏览3604次 作者:杨青 更新时间: 2018/10/08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七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176 行政机关应对其批准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应该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来认定违法建筑并做出强制拆除决定,对其批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标签:违法建筑|批准行为|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7日某县城管局认定生某所建部分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随后向生某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月21日送达了听证告知书,8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8月19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8月21日向生某下发《催告书》,8月24日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公告,8月25日作出强制拆除通知书,以上行政文书生某皆拒签。8月24日,某县城管局向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实施强制拆除的请示》,8月25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强制拆除的批复》。8月26日,某县城管局对生某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生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某县政府没有具体实施本案强拆行为,且生某未证明某县政府参与实施了具体的强拆行为,判定某县政府不是案件适格被告,驳回生某的起诉,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实施强制拆除的批复》,责成某县城管局局对生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并制定集中拆除行动预案,抽调多部门人员参与对生某的房屋拆除行为,对某县城管局的拆除行动予以配合。而在某县政府制定的预案中,有因机械造成其他房屋损坏形成危房时一并拆除的表述。故某县人民政府的组织配合以及指导行为与本案被诉的房屋拆除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县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生某的起诉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实务要点: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应对其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河南省汝南县(2017)豫行终1215号 “ 生建勇与汝南县人民政府强拆”一案,见《生建勇、汝南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审判长王凤强,代理审判员樊俊晓,代理审判员王秋娜),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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