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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迎重大更新!2026年起,村里这些事将不一样
已被浏览212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5/10/31
关键词

基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迎重大更新!2026年起,村里这些事将不一样1 (1).jpg


您是否关心村里的大事小情?是否参与过村委会的选举?是否关注过村务公开、集体财产的使用?如果您对这些话题感兴趣,那么有一个重要的消息与您息息相关——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次修订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更新,更是对咱们村民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新法在党的领导、民主协商、村务公开、村民权利保障等方面都做出了不少调整和新增,目的就是让村民自治更规范、更透明、更有力,更好地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为了帮助大家快速了解新法的变化,我们特意整理了新旧版本的核心对比,用通俗的语言为大家解读——哪些规定变了?哪些权利加强了?哪些程序更明确了?


让我们一起学习新法,用好新法,共同建设更加和谐、民主、法治的美好乡村!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迎重大更新!2026年起,村里这些事将不一样 (1).jpg

 

序号

村委会组织法(2018)

2025年修改决定内容

修改类型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改为:为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实质性修改

第二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实质性修改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实质性修改

(无对应内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新增条款

(无对应内容)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对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新增条款

第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实质性修改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实质性修改

第八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款: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实质性修改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和家庭和睦,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民,增强团结互助,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
增加三款,规定村委会应协助组织群防群治、处理信访和化解矛盾、协助社区矫正和突发事件应对;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多民族村应增进民族团结。

实质性修改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

文字修改

十一

(无对应内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是不得提供担保。

新增条款

十二

第十二条第二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第三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第三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实质性修改

十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实质性修改

十四

第十五条第一款: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四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提名推荐候选人…推荐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村民为候选人。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第四款修改为:……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实质性修改

十五

(无对应内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申请,其职务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

新增条款

十六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村民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实质性修改

十七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款: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资金和物资的使用;
(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本村重点帮扶人员、帮扶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实质性修改

十八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

实质性修改

十九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本村民小组的重要事项。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村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实质性修改

二十

(无对应内容)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村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
协商可以采取议事会、听证会、恳谈会等多种形式,根据需要邀请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委员等参加。涉及农业科技、工程建设等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对协商确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落实;需要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应当召集会议讨论决定。”

新增条款

二十一

第三十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款: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第四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实质性修改

二十二

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务监督机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
村务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实质性修改

二十三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实质性修改

二十四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本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实质性修改

二十五

(无对应内容)

增加一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作为第六章,分为四条,包括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新增章节

二十六

1.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2. 第六条第三款: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第三款合并,作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村集体经济收入应当适当用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运转保障以及误工人员补贴。”

条款合并与实质性修改

二十七

1.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实质性修改

二十八

(无对应内容)

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四条 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相关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治理信息化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村民。

第四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村务工作者提供培训,帮助其提升政治素质、法治意识、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街道以及开发区、林区、垦区等设立村民委员会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新增条款

二十九

(一)第三条第一款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二)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三)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第三款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四)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五)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群众自治”修改为“村民自治”,“社会管理”修改为“基层治理”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八条”。

(三)将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将第三款中的“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修改为“财务往来较多的”

(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农业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

(五)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农村社区”修改为“乡村”

 

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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