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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前您需要了解的三项内容!
已被浏览1541次 作者:刘小云 更新时间: 2018/10/14
关键词

  

十年只做一件事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前两天收到一个消息,“北京天安门正南50公里”河北省固安县的一个城中村——柏村正在面临拆迁,其中可以看到相关拆迁公告的内容:下发给老百姓的明白纸, 规划方案图,安置房图纸等资料。得知这个消息后,还是有很多感触的,因为小编就是河北人,因此有很多内容想要分享给大家。


其实当知道自己将要是一个拆迁户时,本是一件高兴的事情,因为拆迁本身意味着居住条件、生活环境的改善,这些都会使得大家的生活质量得到提升。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事情又都不尽如人愿,苦于法律知识的欠缺,面对拆迁方的种种“官方说法”无言以对,不知所措,导致这样的结果归根结底是因为大家不懂相关的法律知识。若遇到政府征收,我们应该怎么应对?接下来,就与大家分享相关法律知识及应对策略。


第一、了解出于什么目的进行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由以上法条可以了解到,拆迁是要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并非是为了纯属的商业开发。现实生活中就存在一些拆迁方为了降低成本,规避国家审批,实施商业开发的行为。所以从开始大家就要学会判断拆迁的合法性。


拆迁前您需要了解的三项内容!


第二、拆迁主体是否合法,谁有权拆迁?


若拆迁确实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接下来就要判断,拆迁主体是否合法?组织拆迁的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都是张贴的公示公告、补偿协议书等文件的落款为“某某村委会、拆迁办、指挥部”等等,这些均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适格主体。村民们对此一定要格外留意,不要贸然签字,并将上述公告、协议等保留好。


第三、合法征收程序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征收程序作出了规定。


1、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论证和征求意见


3、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及组织听证会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6、拨付征收补偿费用


7、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当我们的房屋遇到征收时,一定要先了解清楚以上内容,这有益于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争取合法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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