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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临时占地不用批、不用补、不用还”?错!律师详解:必须审批、补偿、复垦
已被浏览2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05/12
关键词 盛廷律师

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常出现临时占地的情况。不同于征收土地,临时占地并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和土地性质的变更。但这不代表临时占地可以不经审批、不对被临时占地人进行补偿、不对临时占用的土地进行恢复,相反,临时占地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补偿 法律维权指南-盛廷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 (1).jpg


一、临时占地的审批:必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临时用地过程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可见,“临时占地不用批”的说法是违法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由相应级别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临时占地。


二、临时占地的补偿:必须支付使用费


虽然临时占地与征收土地不同,但也在一定时间内、一定程度上占用了土地,应当对临时占地中产生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损失进行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确保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临时占地申请过程中,临时用地申请人需要根据拟占用土地的权属情况,与相关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被临时占地人有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补偿标准。


三、临时占地的期限与复垦:按时归还,恢复原状


临时占地具有短期占用的特点。一般而言,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用地期满后必须归还土地,以临时占地为由长期甚至永久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


除了按时归还,临时占地使用人还负有土地复垦义务。《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四、被临时占地人如何维权?


临时占地不等于征收,但依旧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在实践中,如果临时占地使用人出现以下行为:


  • 未经批准擅自临时占地;

  • 拒绝给予被临时占地人相应补偿;

  •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 超期不归还土地、不复垦……



被临时占地人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


  1. 要求补办审批手续,并支付补偿费;

  2. 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要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违法、赔偿损失。



盛廷律师提示:如果您遇到以“临时占地”名义长期占用、不支付补偿、到期不还地的情况,请及时保存证据(现场照片、合同、付款记录等),并咨询专业律师。临时占地不是法外之地,法律为您提供了救济途径。

盛廷律所咨询联系方式400-008345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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