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曾某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后发展副业,在自己的宅基地处建了猪棚和仓库,由于农村现实情况、历史、政策等原因,没有办理证件,建造多年以来也未有任何部门查处。2018年6月份,龙门镇政府的一纸《拆除通知书》贴到了自家的门前,曾某茫然失措,不知道自己建造了将近十年的仓库和猪棚是违建,不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做?
随后曾某来到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咨询,盛廷律师为曾某做了详细的解答,龙门镇人民政府在曾某没在现场,且未进行任何审查和制作笔录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违建显然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同时在了解过程中发现曾某所在村落已被列入绵阳市涪城区土地征收范围。申请人的仓库、猪棚已存在七八年,龙门镇政府一直未采取措施,直到今年曾某所在村落列入征收范围后才开始多次认定违建,并要求立即拆除,这明显是以拆违代替拆迁,以减少补偿,强行推进拆迁工作。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即便认定申请人的猪棚是违建,也要在经过60日的复议期限或者6个月的起诉期限后方可强制拆除。龙门镇人民政府作出《拆除通知书》的行为明显违法。
综合上述情况后进行分析后,曾某委托盛廷拆迁律师助其维权。接受委托后,盛廷律师当机立断,针对该《拆除通知书》向涪城区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龙门镇政府下发的《拆除通知书》。经过复议,涪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撤销龙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通知书》。曾某的猪棚和仓库都保住了。
涉及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同时在此提醒大家,在遇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或处罚方式简单、粗暴,缺乏合理性的,一定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阅读了农村自建的仓库、猪棚等历史遗留违建处理办法的当事人还阅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