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
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征收决定前置程序及条件的规定,分设有2款,其中第1款规定征收决定前置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2款则明确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征收决定作出的必要前提条件。
首先,就第1款规定的征收决定前置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言,最早出现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5月15日颁布施行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里,该通知第3条明文规定,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愿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征拆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012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将房屋征收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评估范围,并明确了评估责任主体,评估原则,评估程序,评估对象等具体事项。在此之后,江苏省,湖北省,广东省等多地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社会风险评估办法,亦将房屋征收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评估范围。可以看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非常重视房屋征收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预防,减少和消除决策失误可能带来的风险损失,从源头上防控房屋征收社会矛盾的发生,避免不当决策形成后诱发公众的不满情绪甚至群体性事件而危及社会稳定。
其次,第1款规定的另一征收决定前置程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只适用于规模较大,涉及被征收人人数较多的征收项目,政府常务会议是政府集体议事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一般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原则上采取每月例会制,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召集。不过何谓“人数较多”,现阶段法律并未进行量化规定,因此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视被征收人人数多少、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项目的群体性意见反映情况、当地实际情况等综合把握,谨慎决定是否启动征收项目,从而尽最大可能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最后,本条第2款规定的征收补偿费用先于征收决定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不仅是征收决定作出的必要条件,也是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能够顺利、合法进行的主要条件。另外,本条例第三章第27条还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因此本条款要求征收补偿费用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足额到位极具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