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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厂房一遇征收就成"违建",补偿还能拿到吗?2026年全国企业征收维权指南
已被浏览3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官网shengtinglaw.com 更新时间: 2026/10/13

导语:厂房被认定违建,不等于零补偿


厂房手续不全,不等于违法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等于拿不到补偿。在征收、拆迁、腾退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补偿谈不拢之后,突然以非法占地违法建筑为由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甚至直接强拆,本质是借拆违之名推进征收、规避补偿义务。这类做法被称为以拆违代拆迁,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程序倒置、执法目的不正当,属于滥用职权。本文以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河北省某市一起占地23亩、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的厂房征收案为样本,完整梳理以拆违代拆迁的识别方法、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与期限、企业可主张的七类补偿项目,以及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可以立即执行的维权步骤。


配图2盛廷律所征收拆迁经典胜诉案例普法指南 (5).png


一、案情完整梳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先谈补偿、谈不拢转拆违案件:企业在集体土地上合法经营多年,征收启动后突然被认定违法建筑,补偿款被替换为配合拆除奖励金。以下按时间顺序还原全过程与双方主张。


(一)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1. 厂房权属与经营基础。当事人李先生(化名)在河北省某市拥有集体土地上的厂房及配套设施,厂房占地23亩,建筑面积总计10000平方米。2018年,李先生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该厂房所有权。2019年,李先生与厂房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为期五年的土地租赁协议,厂房此后一直用于正常生产经营。


2. 征收启动与违建认定的时间巧合。2024年1月,因当地道路建设项目需要,涉案厂房部分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此之前,李先生的厂房已合法经营多年,从未有行政机关提出过任何违法建设方面的异议。


2024年9月,镇政府以非法占地违法建筑为由,对部分厂房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征收方口头提出:只要签字,就补偿300多万元,并称由于厂房属于违建,因此不存在征收补偿,这300多万元不是征收补偿,而是配合拆除厂房的奖励金。


一边推进征收,一边认定违建;一边强拆,一边以奖励金名义给出远低于实际价值的金额,这正是以拆违代征收的典型形态。


3. 委托律师与立案受阻。起初,李先生对征收方仍抱有协商预期,第一次咨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时并未立即委托。直至2025年春节前后,征收方明确提出不签字就强拆,李先生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正式委托盛廷律师介入。本案由王乐律师、李喆律师主要承办。


委托后不久,厂房多次遭遇大面积强制拆除。律师团队联合两位助理多次指导当事人应对对方骚扰和不法行为,有效固定了违法强拆的证据。律师团队随即针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以厂房无宅基地证为由不予立案。


4. 突破路径:从拆违还原为征收。律师团队并未因立案受阻而停顿,而是持续收集证据,最终查实该区域存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的征收项目,并据此证明对方强拆厂房并非单纯的拆违,而是借拆违之名推进征收。


这一事实认定,把案件的适用程序从违法建筑查处切换回土地征收补偿,直接动摇了对方以拆违代拆迁的合法性基础。


5. 行政复议击中要害,促成关键谈判。在行政复议阶段,王乐律师对征地批文的合法性提出精准法律意见,直指对方在征收前置程序上的多处缺失。这份意见促成了本案的关键谈判,镇政府主动联系当事人协商。


6. 五轮谈判,避开层层陷阱。谈判期间,征收方先后提出先签一部分协议设备先搬走暂存先撤回复议再付款分期支付尾款等多套方案。律师团队逐轮识别风险并要求补强保障措施,最终在一台无法搬迁的核心设备的赔偿争议上取得突破。补偿金额由最初诱签的300万元奖励金,最终确定为860万元,并已全额到账。


(二)双方核心主张


征收方(镇政府)的主要理由:


1.涉案厂房系非法占地违法建筑,因此不存在征收补偿;
2.300多万元并非征收补偿,而是配合拆除厂房的奖励金;
3.要求当事人先签部分协议、先支付部分款项,设备先搬迁暂存他处;
4.后期提出先撤回复议、先行支付80%或90%,剩余尾款待厂房拆除后支付。


李先生一方(代理律师团队)的主要理由:


1.涉案区域存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的征收项目,厂房位于征收范围内,应当适用征收补偿程序,而非违法建筑查处程序;
2.征收方未履行法定征收前置程序:当事人此前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或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虽附张贴照片,但照片未显示公示时间;《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未载明地上附着物调查情况;《听证回执》仅有村委会签字,当事人作为实际使用人从未收到听证通知;
3.《用地审查报告》《建设用地征收说明》等材料均未体现对厂房的实地调查记录,亦未对地上附着物清点确认;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张贴照片均无时间标识,无法证明已依法完成评估与公示程序;
5.当事人尚未与有关部门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征收方即已作出征地批复,违反先补偿后征收原则;
6.以违建名义实施强拆,属于以拆违代拆迁,执法目的不具有正当性;
7.补偿必须覆盖厂房建筑、地上附着物、设备价值、停产停业损失等全部法定项目,不接受以奖励金替代法定补偿。


配图1-厂房(1).jpg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件类型:企业征收行政复议及谈判协商案件
案由:征收补偿纠纷(以拆违代拆迁)
涉案地点:河北省
涉案厂房:占地23亩,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当事人:李先生(化名)
征收方:河北省某市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王乐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329796)、李喆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1232938)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维权方式:行政复议 + 谈判协商
初始补偿方案:300余万元奖励金
最终完整补偿结果:经过五轮艰苦谈判,在律师团队寸步不让的专业较量与审慎应对下,当事人成功避免了征收方设置的层层陷阱,补偿金额由最初诱签的300万元奖励金大幅提升至860万元。


三、核心裁判观点


判断以拆违代拆迁是否成立,关键不在于企业有没有证,而在于三点:违建认定本身是否成立、认定时点是否异常、执法是否针对特定对象。以下六项规则构成本案的法律骨架。


(一)无证不等于违建:违法建筑的认定有三个法定要件


违法建筑的认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第六十五条(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同时审查三件事:是否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是否按照许可核准的内容建设;是否位于规划区范围内、是否严重影响规划。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不能仅凭没有证三个字直接定性。


同时需要注意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则:《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形成的建筑,不能简单地以当时没有办理规划手续为由认定为违法建筑。


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手续未办齐但长期实际经营、政府长期未予处理的厂房,应当结合当时的用地政策、招商引资背景、政府会议纪要等综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份裁判中已明确这一立场。


(二)征收启动之后才查违建,程序顺序本身就是错的


判断以拆违代拆迁最直接的信号是时间点:厂房经营多年无人过问,一旦进入征收程序、补偿谈不拢,突然被立案调查、被认定违建。这个时间点本身就是最有力的异常证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也就是说,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完成。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其处理应受征收法律关系调整,应当由征迁实施部门调查处理,而不是由执法部门另行启动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因此,先谈补偿、谈不拢再转拆违的顺序颠倒,本身就是程序违法。


(三)只对未签约的企业启动拆违,属于选择性执法和滥用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11659号裁定中认定:征收程序启动后,应当依照征收程序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并在给予补偿后要求搬迁,不得以其他名义实施强拆。


在(2020)最高法行申12524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对征收前期摸排调查已列入征拆范围、因历史原因翻建形成的房屋,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以违建为由实施强制拆除,与征收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应当尊重历史形成因素,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司法实践中,拆迁补偿商议不成,拆迁部门将原本应当拆迁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并强制拆除,本质就是拆违代拆迁,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也指出:行政机关针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启动违建处罚程序,却不对已经签约的被征收人采取同等措施,属于选择性执法,执法目的不具有正当性。


选择性执法叠加程序倒置,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滥用职权,依法应当判决撤销。


(四)即便真的存在违建情形,强制拆除也必须走完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完整的强制拆除流程应当是:责令限期拆除、书面催告(《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听取陈述申辩(第三十六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七条)、送达并公告,最后才是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依据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关键阻断效果:只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就不能对涉案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五)征收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企业也在保护范围内


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设施案明确: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均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该案同时指出,在补偿对象方面,不仅要关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村民,还要关注在当地有实际投入的各类企业,对其合法权益应依法给予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则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四、盛廷律师总结企业征收维权建议


以下五条建议按先取证、再主张、后谈判的顺序排列,企业负责人可以对照执行。


(一)先固定证据,再谈其他


所有沟通尽量保留书面记录;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书面文件保留快递底单;现场照片、视频保留原始文件与拍摄时间。证据是后续所有程序的基础。


(二)在公告期内书面提出异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30日并载明异议反馈渠道。企业应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要求登记备案,而不是等待谈一谈再说。


(三)把四项期限记在日历上


行政复议60日、行政诉讼6个月、国家赔偿2年,以及地方方案中规定的补偿登记期限。错过期限,权利救济的难度会显著上升。


(四)以河北省为例,了解本地的补偿规则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河北省各类土地征收补偿执行新的统一标准。


该通知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涵盖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20%、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占80%。


该通知同时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其他补偿费用;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制定,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河北省同时执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征收集体土地程序规定》。具体到个案,补偿标准与安置方式以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为准。


(五)企业厂房的手续问题,要提前自查而不是被动应对


建议企业每年对土地来源、规划许可、建设审批、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环保消防、纳税记录做一次合规体检。手续瑕疵不等于没有权益,但证据不完整会显著削弱谈判地位。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以下六个问题来自企业主在征收现场最常提出的疑问,每一问都对应一条可以直接引用的法律规则。


问1:厂房没有房产证,就一定是违法建筑吗?


答1:不是。有没有证与是不是违建之间隔着完整的法律认定过程。认定为违法建筑,需要同时审查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是否按许可内容建设、是否严重影响规划三个要件。


同时,法不溯及既往。《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形成的建筑不能简单以当时无证认定违建;对因历史原因形成、政府长期未予处理、企业长期实际经营的建筑,应当结合当时政策背景综合认定。


问2:征收方说签字就给奖励金,不签就按违建处理,这样合法吗?


答2:不合法,这是典型的以拆违代拆迁。


第一,认定违法建筑必须依法定主体、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作为谈判施压的工具。


第二,法定补偿项目不能以奖励金替代或抵扣。《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列举的补偿费用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对未签约对象单独启动拆违程序、对已签约对象不做同等处理,属于选择性执法,执法目的不具有正当性。


问3:厂房已经被强拆了,还能维权吗?


答3:可以。强拆行为本身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确认违法后,可以依法主张行政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8月发布的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明确:征收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均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未作出补偿决定即迳行拆除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需要注意的是,赔偿主张同样受期限限制,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


问4:集体土地上厂房征收,能参照国有土地的标准补偿吗?


答4:不能直接套用,两者是两套不同体系。集体土地征收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需要区分的是:厂房建筑、地上附着物、设备、存货、停产停业损失等属于企业实际财产与经营权益的损失,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都应获得补偿,不能以土地是集体的为由否定企业自身的财产权益。


问5:企业厂房征收可以主张哪些补偿项目?


答5: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两套不同的补偿体系,不能混用标准。但企业在集体土地上形成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以下七类项目,是企业厂房征收、腾退、搬迁中通常需要逐项核对的内容。


补偿项目法律与实践依据关键要点
1. 土地使用权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2. 厂房建筑及构筑物补偿(地上附着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通过受让取得厂房所有权的企业,是该项补偿的权利人
3. 无法搬迁的核心设备补偿按重置价值或评估价补偿的实践规则与建筑固定一体、无法拆卸搬迁的设备,应当给予设备价值补偿,而不是仅按搬迁费计算
4. 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按实际发生据实计算需要保留搬迁合同、发票、运输记录、安装调试记录
5. 停产停业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确立的补偿逻辑,集体土地上企业可参照主张纳税记录仅作参考,可结合订单、合同、经营流水、财务报表综合举证经营状况
6. 搬迁奖励、过渡费、临时安置费地方补偿安置方案属于法定补偿之外的补充项目,不能替代第1至第5项
7. 存货、原材料、订单违约及员工安置等实际损失按直接损失举证主张需建立完整证据链:存货清单、采购发票、销售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


一句话提醒:补偿谈判的核心不是总共给多少钱,而是每一类项目是否都被单独立项、单独计价。这也是本案中补偿金额能从300万元提升到860万元的实质性原因之一。


问6: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法定期限是多久?错过会怎样?


答6: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未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则复议申请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事项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另外,《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问7:厂房被以违建为由强拆,律师会怎么处理?


答7:通常沿两条战线同时推进。一是程序战线:针对《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阻断强制拆除的推进。二是实体战线:查实涉案区域是否存在合法征收项目,将案件从违建查处还原为征收补偿,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查批准范围与实际征收范围是否一致。两条战线形成的法律压力,往往是促成实质性补偿谈判的基础。


六、全文总结


本案是企业征收以拆违代拆迁典型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本案的核心启示有三点。第一,厂房手续不全不等于违法建筑。征收期间突然出现的违建认定,往往指向以拆违代拆迁。第二,程序违法是企业的机会窗口。征收前置程序缺失、违建认定时点异常、选择性执法,都是可以固定并据以主张的事实。第三,补偿谈判的胜负取决于项目是否被完整立项和证据是否完整,而不是取决于情绪。本案中,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正是通过固定强拆违法证据、将案件从拆违还原为征收,并逐项锁定补偿项目,最终推动补偿金额由300万元奖励金提升至860万元并全额到账。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在遭遇厂房被认定为违建、以拆违名义推进征收、补偿标准明显偏低、被迫签订分期协议等情况,建议在法定期限内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可行路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征地拆迁与企业征收争议解决,可就具体案情提供法律分析。


附:企业征收关注重点及起诉期限


下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整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集体土地征收。


(一)征收程序与企业关注要点对照表


步骤与法律依据法定期限企业应当关注的重点
1.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不少于10个工作日预公告须含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现状调查安排;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2. 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无固定期限必须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企业应全程在场并核对签字
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无固定期限必须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企业作为实际使用人属于利害关系人
4.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无固定期限方案须包含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5.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听取意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公告不少于30日公告须同时载明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企业应在公告期内书面提出异议
6. 组织听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无固定期限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实际使用人应被通知参加
7.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无固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政府应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未说明即报批,属程序瑕疵
8. 申请征收土地报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无固定期限上述征地前期工作全部完成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9.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个别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10. 补偿到位后实施搬迁与拆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无固定期限遵循先补偿、后搬迁;需强制执行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醒:上述期限是全国通行的程序要求。具体到个案,征收范围、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均以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为准,不能以其他地区的标准直接套用。


(二)关键期限速查表


你需要做的事法定期限法律依据
申请行政复议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2024年1月1日施行)
提起行政诉讼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请求国家赔偿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出行政复议的最长保护期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其他行政复议申请的最长保护期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声明:本文为案例实务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同类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个案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法律适用的影响,存在差异,不视为对同类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具体纠纷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文中引用的地方标准与政策文件,具体适用以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为准。本文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部分地名作匿名化处理。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在遭遇类似问题,欢迎咨询400-008-3455或010-6064-6818,盛廷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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