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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搬迁房屋最新赔偿标准对拆迁补偿有什么影响?
已被浏览2130次 作者:信科宇 更新时间: 2018/10/31
关键词 拆迁补偿

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以更加柔和、富有弹性的行政协议方式代替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高权行为,是行政管理的一个发展趋势。在现在的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也会经常使用协议拆迁的方式进行拆迁。但无论如何,行政协议也要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也要置于依法行政理念支配之下。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个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行政协议的典型案件为您说明行政协议的签订要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5日,王某与辽宁省沈阳市某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选择实物安置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并约定某房屋征收办于2014年3月15日前交付安置房屋,由王某自行解决过渡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996.3元。然而,某房屋征收办一直未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约定义务。2016年5月5日,王某与某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相关协议,选择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其实际收到补偿款316829元,并按每月996.3元的标准领取了至2016年5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后因政府发文调整征收职责,相关职责下发到各个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王某认为按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超期未回迁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浑南商贸区管委会)未履行足额支付其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的职责,遂以该管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止的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47822.4元(以每月1992.6元为标准)。


辽宁搬迁房屋最新赔偿标准对拆迁补偿有什么影响?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以实物安置方式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已变更为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合同变更后,以实物安置方式为标的的回迁安置协议已终止,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浑南商贸区管委会是否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2016年5月王某与某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时,双方关于是否双倍给付过渡期安置费问题正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未就该问题进行约定。根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5年2月实施)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关“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浑南商贸区管委会应当双倍支付王某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虑及王某已经按照一倍标准领取了临时安置补助费,二审法院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浑南商贸区管委会以每月996.3元为标准,支付王某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另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59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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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合意,以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的形式确定了各自行政法上具体的权利义务。行政协议约定的内容可能包罗万象,但依然会出现遗漏约定事项的情形。对于两个行政协议均未约定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内容,二审法院依据2015年2月实施的《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之规定,结合行政机关未能履行2011年协议承诺的交房义务以及2016年已协议改变补偿方式等事实,判令行政机关按照上述规定追加补偿原告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此案判决同时也说明了在行政案件中,在没有相关法律可以适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进行裁判。因此,盛廷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与行政机关签订拆迁协议市,不光要关注全国性的、广泛适用的拆迁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要关注各地方行政机关在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发布的各种惠及民生的新政策、新规定,这样才能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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