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管是为了城市规划、环境治理还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房屋征收,很多房屋都被相关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在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后,通常他们都会在短期内向被征收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那么是不是他们下达了这些法律文书,就能够合法拆除我们的房屋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即便有行政机关给咱们下达了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的法律文书,也要由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履行拆迁职能,并不是任何的行政机关都有权拆迁。因此咱们一定要弄清楚拆咱们房子的机关到底是谁,他们是否有权利拆咱们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咱们在收到上述文书后没有按照他们说的去做,那么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就要按照法律规定下达并送达催告书,再一次告知咱们按照他们的规定去履行义务,当然咱们在收到催告书之后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就是说有“说理”的权利,这个时候千万不要保持“沉默”,一定要积极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经过催告后,咱们仍没有拆除房屋的,他们就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限期自行拆除。但是一定要注意,这个强制执行决定一定要履行公告程序。如果没有公告,那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程序属于轻微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如果咱们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房屋,或者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司法拆除)。
而现实中行政机关很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强制拆除的相关程序,即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就直接强制拆除了老百姓的房屋。所以咱们在收到行政机关下达的拆除房屋的文书时,如果不懂得怎么守住自己的房屋,不知道该怎么去说理,甚至他们都不告诉咱们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就拆咱们房子时,一定要冷静,保留好证据,必要时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帮助咱们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