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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即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属于违法1
已被浏览2689次 作者:陈伯文 更新时间: 2018/10/31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八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185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即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属于违法


——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未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且未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强拆被征收人房屋,其拆除行为违法。


标签:房屋征收|征收补偿 |强制拆除|


案情简介:高某系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某村村民,在本地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一处。2015年年初,孟庙镇纳入拆迁范围。2015年10月上午8时,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在未与高某签订任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将高某房屋拆除。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强拆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在未与本案原告签订补偿协议、未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郾城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原告房屋即被拆除,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既没有作出补偿决定,又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进行强拆,是严重程序违法。


案例索引: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1行初58号“高金奎与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漯河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见《高金奎与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漯河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李新利、审判员刑芳、审判员裴蓉),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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