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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项目对老百姓补偿:被拆迁人看得见的正义正位!
已被浏览2571次 作者:陈伯文 更新时间: 2018/11/03

案情简介:


李某等11人皆为太原市某村村民,在村内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用于居住。太原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后,某区政府告知包括李某等11人在内的房屋被列入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某区政府成立了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下称指挥部),指挥部作出《关于公布第一批建筑性质认定的通知》认定李某等11人合法拥有的房屋为临时建筑,并按临时建筑处理。2015年12月14日,指挥部组织近百名人员动用挖掘机将李某等11人的房屋强行折除,屋内财产均被掩埋、损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等11人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毕文强律师马娜律师介入此次强行拆除房屋一案中,起诉区政府强拆违法。


根据现有的视频资料、照片及报警电话只证实其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不能证明拆除行为由晋源区政府实施,晋源区政府也否认对李某等11人的房屋采取过拆除行为。


城中村改造项目对老百姓补偿:被拆迁人看得见的正义正位!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强行拆除房屋一案中,现有的视频资料、照片及报警电话只证实其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不能证明拆除行为由某区政府实施,晋源区政府也否认对李某等11人的房屋采取过拆除行为。因此,一审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李某等11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二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李某等11人对二审判决不服,经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毕文强律师、马娜律师的指导,李某等11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过再审程序的审理,再审最高法院认为指挥部对李某等11人房屋的拆除行为应视为区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均属不当。最终2018年5月8日最高院作出了(2018)最高法行再85号裁定,撤销了原一、二审裁定并指令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被拆迁人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从2015至2018年5月历经四年时间,李某等11位当事人在盛廷拆迁律师帮助下,终于迎来了公正判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局裁定让人民群众真切的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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