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不断出现新问题。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征收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农民的参与度低等问题越来越突出。
在土地征收案件中,法院最常用的驳回起诉的理由就是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下面以最高院的案例——确认未发布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违法一案来讨论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相关案例
沙坪坝区政府于2009年至2010年委托重庆西部现代物流园管理委员会征收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批的土地,郑某的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其厂房也被拆除。
郑某认为,沙坪坝区政府征收土地未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沙坪坝区政府征收其土地时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以“郑某以个人名义起诉未超过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半数,其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法定程序,且同时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体的安置补偿权,与侵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政行为不尽相同。
一是从公告对象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故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既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针对农民个体;
二是从公告内容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故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内容既包括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也包括归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三是从权益辐射上看,即使土地补偿费公告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受益的是全体成员(包括被征地户),涉及每一成员(包括被征地户)后续具体获得的补偿数额;四是从相关司法解释上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行政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综上,郑某认为行政机关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安置补偿权),可以自己名义依法提起本案诉讼,一、二审法院认为郑某在本案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村民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能直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予以驳回,而是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论述判断原告资格问题。上述案例从公告对象、公告内容、权益辐射、司法解释详细论述了原告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厉害关系,可以为其他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原告资格问题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