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业技术的不断进步,现代农业生产呈现出规模化的特征,越来越多的农户开始进行较大规模的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蔬菜种植,需要修建相关场所和设施。在实践中,许多农户会在租用或者承包的农用地上建设各类养殖场、蔬菜大棚及相关的附属设施,在遇到征迁时,他们修建的这些建筑物、构筑物往往被政府部门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地等理由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被处罚、被要求限期拆除甚至遭遇强制拆除,同时使得补偿安置金额远低于修建成本和后期投入总和,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犯。
黄某是夹江县甘江镇某村村民,自2006年开始在自己的承包土地上建成养殖场养鸡。
2017年6月30日,夹江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违法占地认定书》,认定黄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养殖场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责令黄某15日内拆除养殖场。
2017年7月14日,甘江镇人民政府对黄某作出《限拆决定书》,责令其在7月18日之前拆除养殖场。
黄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甘江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限拆决定书》违法。
法院认为,《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本案中原告的养殖场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属于设施农用地。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甘江镇政府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享有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的职权。但是,本案涉案土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根据前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通知》的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只需要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即可,并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于该理由,法院认定甘江镇人民政府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限拆决定书》违法,并判决撤销。
值得广大农户注意的是,养殖场内的畜禽的栏舍及其必要的附属场所、附属设施以及蔬菜大棚等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属于农业设施,所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不是非农建设用地,其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在其上修建养殖场、蔬菜大棚等农业设施的,无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征拆过程中,有关政府部门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将农业设施认定为非法占地或者违法建筑对其进行处罚,并以此为由大幅削减应当给予农户的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政府无权因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将设施农用地上修建的农业设施认定为违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