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征地拆迁”案件十几年,“征地拆迁”涉及的诉讼一般都是行政诉讼,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民告官“。
所谓“民告官”,这里的“官”是指具有行政权利的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具有公权力的,公权力一般都涉及到公共利益。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没有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维权,而是过了很多年以后突然想到去起诉当初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这就是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为了防止滥用诉权,为了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更是为了社会秩序更加和谐、稳定,在行政诉讼中,权利人维权是有时间、期限限制的。既然法律赋予了你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而你躺在权力上睡大觉,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一旦过了一定的期限即将丧失诉权。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的时间限制。
二、对于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定
01
经过行政复议案件的起诉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2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都有规定,一般是六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即,起诉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不仅要注意起诉期限,更要正确把握起诉限期的起算时间点。
03
特殊期限
即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具体规定,这里我就不一一展开讲解了,有兴趣的可以关注盛廷微信公众号进一步咨询。
三、2018年对于起诉期限的新规定
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有了进一步的规定,我们来学习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起诉期限。
综上,《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起诉期限,这里的“应当”是强制性规定,即行政机关必须告知而且要明确告知。若行政机关没有告知或者隐晦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以此为由起诉行政机关,起诉期限不是六个月而是适用“一年”。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也是为了告知相对人要尽快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要么不明确告知,要么干脆就不告知。比如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把《拆迁公告》或者《征收决定》等文书张贴到无人居住的废弃房屋的外墙,一旦“公告期”届满就立即执行拆迁事宜……。这样的“告知”行为等同于没有告知,被拆迁户对拆迁事宜根本就不知情,这不但造成百姓对地方政府不满,导致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更有损政府形象。
今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若遇到有关法律问题,尤其是对起诉期限的理解和运用,最好请专业律师进行判断和维权,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是你最好的选择,联系电话:010-86395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