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进征收拆迁过程,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既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土地上房屋的情况屡有发生。在强拆时,也没有进行登记保全和条列物品清单交给被拆迁人确认。上面这些做法,是对公民合法财产权肆意侵犯,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践踏。
现实情况中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被拆迁人很多时候处于被动地位。绝大多数被拆迁人既不知道政府的征收程序是如何进行的,也不知道怎么参与和自己利益紧密相关的征收工作。有的被拆迁人,甚至在看到征收公告、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协议时,大概才知道自己的土地及房屋正在被征收。因此,很多被拆迁人可能没有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证据固定。同时在面临房屋征收决定或者安置补偿协议提到的补偿数额不合理,被拆迁人与政府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政府可能就会采取强制措施,对我们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由于强拆行为的突发性,很多被拆迁人也没有时间对强拆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导致证据灭失。那么,在因为政府强拆导致无法举证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如何能够证明自己的损失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91号指导案例《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中,典型意义是在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适用问题——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的损害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指导案例中,法院对当事人主张的木雕花床的价值就是依据上述原则确定的。
本案值得注意的细节是:2012年初政府组织人员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2012年8月27日,无利害关系人在补偿表上签字。从这些细节可以看出,本案的征收部门没有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虽然本案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在《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当中》没有明确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先补偿、后搬迁”是必须遵守的原则。此原则出台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都应当遵循的原则。而且根据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看出其是否严格履行了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例如公告、听证等程序。
因为本案主要裁量的是国家赔偿问题,所以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在赔偿责任。但是征收程序问题合法性问题是不能回避的问题,因为早发现征收程序的违法点可以更早的使被拆迁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合法阻止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
综上,给被拆迁人下列几点小建议:
一是如果有自己的土地或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的消息,一定要及时打听消息,如果确定了在征收范围内,就要积极向政府了解相关程序、相关信息,充分使用自己的知情权;
二是如果觉得安置补偿协议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可以向政府提出异议,或者通过复议、诉讼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是在政府态度强硬的时候,应该及时固定证据,将屋内物品做好记录,重要物品及时转移,以免偷拆强拆时毫无准备遭受更大的财产损失;四是注意时效问题,不要错过复议期限或者起诉期限,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要因为期限问题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果判断不好征收程序中的法律问题,您可以到专业律所咨询,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