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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鉴别《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中的违法点?
已被浏览1915次 作者:渠旺鑫 更新时间: 2019/03/21

找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点


【盛廷答疑】


   

盛廷普法


第一,看主体。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就是是590号文出台之前,拆迁时一般是开发商向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获得批准后由开发商作为拆迁和补偿主体实施拆迁。590号文出台以后,将拆迁许可的方式废除,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了政府为主体实施的行为。根据590号文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就是说,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实务操作中,可能会看到由镇政府、街道办等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此类决定是不合法的。


第二,看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现在征收拆迁的唯一途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一定争议。比如,要建一座五星级酒店,有人认为这属于高档消费,不符合大多数普通人的消费需求,不属于公共利益,有的人又认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进就业,带动附近的消费需求,应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那么,到底何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大致有几种情形:

  •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现在征收拆迁项目大多数都会围绕这几种目的展开,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火眼金睛,学会鉴别,所谓的国防、外交、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造等是否名实相符,是否存在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情况。比如,如果是危房改造项目,应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等,而不是任其随意定性。


《你问我答话拆迁》是盛廷律所设立的以视频为主要形式的答疑类栏目,立足于解决被拆迁户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疑惑。答疑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被拆迁人普遍关心的“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打官司有用吗?拆迁我拖到最后是不是就能提高补偿?”等问题进行解答;另一部分是资深律师针对征收拆迁中涉及的专业性法律问题进行讲解,而且不仅局限于法条的浅显解读,还会针对承办案件过程中的实务技能和经验进行分享。答疑注重实用性、专业性,及时性,从而可以更直观、多样的为被拆迁户答疑解惑,生动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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