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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拆除当事人房屋系违法行政行为二
已被浏览2025次 作者:陈伯文 更新时间: 2019/05/05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五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56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拆除当事人房屋系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与被拆迁人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且未向被拆迁人下达任何强制拆除通知的情况下,强拆属于违法行为。


标签:责令交地|补偿协议 |强制拆除|


案情简介:曲某、吴某系沈阳市沈河区居民,在沈河区南塔街分别拥有房屋和仓库。2010年10月25日沈河城建局对曲某、吴某的房屋、仓库实施强制拆除。曲某、吴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城建局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沈河城建局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且未向被拆迁人下达任何强制拆除通知的情况下,委托拆迁公司将曲某及吴某(已去世)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134-1号3门、2门的房屋拆除。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城建局强制拆除曲某、吴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房屋损失、经营损失。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既没有作出补偿决定,又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进行强拆,是严重程序违法。


案例索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行初字第113号“原告曲培英、吴丹、吴彤、吴长生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见《原告曲培英、吴丹、吴彤、吴长生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张瑛、审判员洪艳丽、人民陪审员金晓光),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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