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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土地使用权通知是具有单方意志性的行政行为
已被浏览2200次 作者:何艳 更新时间: 2019/05/06
关键词 国有土地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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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五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57交出土地使用权通知是具有单方意志性的行政行为


——《限期交出土地使用权通知》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方作出的具有单方意志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行为。


标签:交出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单方意志性    


案情简介:马某继承了其父在大通县城关镇的一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后因旧城改造,该地及房屋均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16年7月21日大通县城关镇政府作出了《限期交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简称“《通知》”),马某不服,向大通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大通县政府以马某申请事项属民事合同纠纷为由,对马某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马某不服该复议决定,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原告认为大通县城关镇政府作出的《通知》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被告(大通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被告认为城关镇政府作出的《通知》系民事行为,但民事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进行协商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基于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的行为。而大通县城关镇政府基于旧城改造的政府规划向原告作出《通知》,其行使的是行政职权,因此该通知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意志性。故本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


实务要点:《限期交出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职责,向行政相对方作出的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意志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行为,所以行政相对方可以就该通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索引: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行初38号“马玉栋、马玉财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一案,见《马玉栋、马玉财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张敏娟,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韩雪梅,书记员李明书)载《中国文书网》(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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