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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决定必须在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才能执行
已被浏览3984次 作者:吴玲君 更新时间: 2019/05/06
关键词 强拆决定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五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55强制拆除决定必须在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才能执行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应限期自行拆除,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才能依法强制拆除。


标签:行政机关|强拆决定|复议诉讼期


案情简介:何某在邵阳市大祥区修建房屋一处。2014年7月,邵阳市城管局先后对何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执法催告书》,均告知了何某相关权利;因何某未在《催告书》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也未提起复议或诉讼,邵阳市城管局于同年9月19日对何某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对何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同时告知原告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日,大祥区人民政府对何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何某不服拆除行为,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大祥区政府、邵阳市城管局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应责令何某限期自行拆除,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且何某未采取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时,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故判决确认大祥区政府、邵阳市城管局对何某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对强拆相对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应限期让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且相对人未提起复议诉讼的,才能依法强制拆除。


案例索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行终1470号“何正元诉大祥区人民政府、邵阳市城管局强制拆除房屋”一案,见《何正元与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黄一凡、审判员夏阳、代理审判员孙卫晓),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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