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民注意了:最新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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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8/04
2020年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对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让被征地农牧民分享土地增值“红利”,切实保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
现将《通知》内容重点解读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
此次公布实施的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补偿综合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
二、地方政府制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分配比例、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公布实施。
三、生效时间。
此次征地补偿标准字公布之日起生效,2020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起至此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批准的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旧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戳下面链接。
撰稿|苗盼盼
审稿|岳纲举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