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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收到房屋征收决定书后,应该掌握的常见违法点(下)
已被浏览2236次 作者:渠旺鑫 更新时间: 2019/05/09
关键词 房屋征收决定

【盛廷普法】


上一期我们讲了找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点的第一、第二点:了解房屋征收决定,掌握常见违法点(上)没有看过的可以点击链接学习呦。


书回正传,找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点。


第三,看规划。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征收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新的建设项目,那么所要进行的新的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有一个很重要的界定标准,即是否符合规划,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四规划一计划”。四规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一计划是指当建设项目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或旧城改造的,除了要符合四规划外还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如果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征收决定是不合法的。以后政府一定会越来越重视规划的作用,所有项目都是规划先行,所有建设项目都需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开展并推进。


第四,看看征收补偿方案。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方案是重中之重,是直接关系被拆迁人利益的重要文件,也直接决定了被征收人对征收行为是否满意,除了一些实质性内容外,法律也规定了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性规定,包括论证、听证等,以保证制定出来的补偿方案能够符合大多数人的需求。也就是说,如果不符合有关程序,征收补偿方案是不合法,是不应被采纳的。大概有如下几个程序:组织论证→一次公布,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二次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况和修改的情况→听证修改:适用于旧城改造项目+多数人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有鉴于此,建议大家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对于大多数提出的意见,是应当被充分尊重并考虑的。


第五,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这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要进行的一个程序。如果没有这个程序征收决定肯定违法。但关键是,什么样的评估才是合法有效的评估呢?首先,对于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其次,各地实施细则中会规定相关的评估方式,如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等方式,缺少这些程序评估是不符合要求的。再次,评估应注重实质内容,是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充分、全面、客观的预测和评议,而不是形式上的风险评估。实务操作中,由建设项目的业主自己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的情况非常普遍,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识别。


第六,看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到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要求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虽然只有简单一句话,包含的信息量非常大,要求也十分明确。此款项必须足额,而且是存在专门的账户,必须用于征收拆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此费用是被征收人能否及时获得合理补偿,项目能否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必须以各种形式加强监管。实务中,遇到很多征收补偿费用存于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名下的情况。因为在征收环节,被征收人的补偿是由征收部门支付的,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提高警惕。


第七,看房屋调查登记及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应将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呢?首先是为了从根本上保证征收过程的公开、透明及公正性,如对房屋登记情况有异议可及时提出。此外,通过登记也可以对是否属于违建进行一个区分。对于违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无法获得补偿的。那么是否征收人认定为违建就一定是违建呢?这是不确定的,关于违建我们将会有专门的系列进行讲解,大家可以随时关注我们的公众号和头条号。


《你问我答话拆迁》是盛廷律所设立的以视频为主要形式的答疑类栏目,立足于解决被拆迁户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疑惑。答疑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被拆迁人普遍关心的“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打官司有用吗?拆迁我拖到最后是不是就能提高补偿?”等问题进行解答;另一部分是资深律师针对征收拆迁中涉及的专业性法律问题进行讲解,而且不仅局限于法条的浅显解读,还会针对承办案件过程中的实务技能和经验进行分享。答疑注重实用性、专业性,及时性,从而可以更直观、多样的为被拆迁户答疑解惑,生动普法。有意向互动者可拨打电话(010-86395993)预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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