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保障的基本权利,实践中农户常常误以为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宅基地上建的房子可以继承。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以下将结合最高院的相关裁判对宅基地上没有房屋及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情形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进行叙述。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由符合条件的村民享有,因此实际上村民对于宅基地享有的仅是使用权。其次,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对此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宅基地上没有房屋:
继承人已有宅基地,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法不能直接予以继承,应当由有权机关批准。在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已经不存在,且继承人已有宅基地的情况下,继承人认为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有权继承的主张不能成立。((2018)最高法行申236号)
宅基地上有房屋:
1、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及《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不再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规定。
据此,虽然继承人不是该村成员,但继承人系基于继承祖宅而对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申请颁证,并无不妥。((2017)最高法行申2819号)
2、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当然由该村民的继承人继承
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继承人冯某、冯某某虽然是洛阳市瀍河回族乡勒马听风街×号房屋原所有权人的子女,但二人先后出嫁,自1975年未再使用涉案土地,户口也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主张应当继承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继承人如认为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应由其继承,可以另行通过民事救济途径予以解决。((2017)最高法行申1160号)
综上所述,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人继承房屋通常不需要进行相应审批等。但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当然由继承人继承,而应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批准。结合最高院相关裁判,虽然国务院相关文件表明,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但是各省对于因继承房屋能否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广大村民对于是否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参阅当地相关文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如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已有宅基地等情形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