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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和申请信息公开有什么不同?
已被浏览5641次 作者:闫书语 更新时间: 2019/05/13
关键词 申请信息公开

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如何区分政府信息与信访事项是行政机关工作的一大难点,那么对于广大老百姓而言,区分上述两项更是难上加难。很多征拆当事人因为不能明确地区分信息公开与信访,使得自己申请的事项,迟迟没有答复,从而导致错过时效,丧失胜诉权等等……

信访和申请信息公开有什么不同?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和信访到底如何区分呢?

一、我们先来看一下两者的概念区分:


政府信息的概念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中,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规定中有以下几个要素:

1、政府信息产生的时间为履行职责过程中;

2、政府信息可能是行政机关自行制作的,也可能是行政机关向他人获取的;

3、政府信息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


信访事项的概念规定于《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政府信息与信访事项最大的区别在于政府信息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在相对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已经形成并经过记录、保存;而信访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进行处理,与政府信息公开相比,行政机关还需进行加工、处理等工作。


二、举一个最高法院的判例,分析如下:

案情简介

刘书平于2017年2月24日以邮寄方式向郑州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法调查公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杨桥村1993年、1996年、1999年、2002年、2005年、2008年、2011年、2014年1至8届村班子换届选举的原始选票,请求鉴定原始选票笔迹,调查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的犯罪嫌疑人,并将调查结果公开。郑州市政府于2017年3月6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刘书平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刘书平可向该村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了解咨询。刘书平对答复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判断一个申请到底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属于信访事项,不能仅凭申请人的声称,也不能仅凭申请人自己贴上一个什么样的标签,而应通过将特定申请与制度宗旨进行比对,对其实质作出认定。在本案,再审申请人刘书平向郑州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内容是要求对破坏当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材料和调查结果,这种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调查职责进而创制信息的申请,明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宗旨不相符合。


综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维护公民知情权的制度之一,其相关处理行为属于可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信访作为一项有其独立的救济途径的制度,有权处理机关对其回复、复查、复核等行为不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调整。也就是说,无论是举报,还是信访,其都不能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调整,是一个不争的问题。即使是行使举报、信访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不能通过随意向一个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一个诉求,就此取得“相对人”资格,进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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