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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为什么比登天?为什么民告官提供“须见官”法律保障?
已被浏览3386次 作者:渠旺鑫 更新时间: 2019/06/15
关键词 民告官

在拆迁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直接面对的是强硬的政府部门,被拆迁人普遍存在“告还是不告?”、“告政府,法院会不会偏袒?”、“不告?我的房子(地)怎么办?”的犹豫心理,或者好不容易鼓起勇气,一纸诉状交到法院,听到邻居朋友“跟政府打官司肯定会输”、“政府都不会理你”的议论。


民告官“须见官”法律保障规定:

为了平衡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悬殊地位,将“官”拉下“神坛”,打破深入人心的“官官相护”、“刑不上大夫”等观念,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义务纳入到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中。另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行政诉讼法》解释(以下称《行诉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这项制度的实施会改善被拆迁人的弱势地位,能更加让被拆迁人直面行政机关负责人从而提出自己的诉求,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群众在行政诉讼中“厌讼”、“惧讼”等情绪。


民告官“须见官”司法实践

在ALPHA案例数据库中,以“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中院”为检索条件,共检索有案例51件,案例裁判时间在2015年之前的有3件,2015年之后有48件,这说明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一规定迅速被应用到实践中,进一步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出台是符合司法实践要求的。


民告官为什么比登天?为什么民告官提供“须见官”法律保障?


在51件案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有19件,法院作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的有4件,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为上诉理由或上诉理由之一的有20件,但均未获得法院支持。


原因是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和《行诉解释》规定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若不能出庭,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的出庭并提交其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的硬性规定。


从实践来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法院、政府机关和当事人都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 第一,对于法院来说,可以改变过去让“官”亲自出庭面对行政争议的罕见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亲自出庭,不仅有助于法院顺利审理案件,还有利于法官做好“民”与“官”的调解工作,有利于解决争议,逐渐改善我国行政审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权的信任,提高法院行政案件解决率,降低司法成本。


  • 第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有利于负责人了解案件实际情况,结合民情权衡政策或决策的推行力度。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面”,一方面行政机关与原告之间的问题很难得到彻底解决,另一方面很容易激化原告情绪,深化两者的矛盾。


  • 第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广泛应用可以拉近“官”与“民”的距离,促使两者面对面地交流争议,这样既可以准确表达己方诉求和困难,又可以及时交流,商讨解决方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实质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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