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认定与拆除,仿佛是拆迁中抹不去的阵痛。一旦双方无法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征拆方就倾向于采取拆违代替拆迁的方式,径自将房屋等建筑物清理掉。
面对以拆违代替拆迁,我们就真的无能为力,让征拆方为所欲为了吗?
王某等22人系济南市某区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房屋。
2016年9月20日,某拆迁项目指挥部张贴了《致广大居民的一封信》,对包括王某等22人房屋在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拆迁。
因补偿问题,王某等22人未能与有关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随后,某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委员会即启动拆违程序,向王某等22人分别送达了《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告知》。该通知书称:王某等22人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及《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责令限期拆除,否则将联合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面对22份《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告知》,王某等22人委托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翟根才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翟根才律师接案后,经分析案情认为:
某街道办事处假借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未经法定程序随意认定王某等22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要求王某等22人自行拆除合法所有房屋,意欲达到以拆违代拆迁的目的,不仅执法主体错误,滥用职权,而且在实体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属错误。
在律师指导下,王某等22人向济南市某区政府就该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告知》提起复议。
街道办事处答辩称:该告知书仅仅是对申请人违法行为进行告知,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对其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要求驳回王某等22人的复议。
经不予受理、起诉、区政府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一次确认了王某等22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历经百转千折,区政府不得不重新看待王某等22人的复议申请,也不得不重新审视一下该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告知》:
街道办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系该街道办事处的内设科室,故其向王某等22人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告知》,应被视为该街道办事处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向王某等22人作出《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告知》前,首先应就案涉房屋是否系违法建筑作出认定。本案中,街道办在未认定王某等22人所有的房屋系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径自向王某等22人作出《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告知》,明显程序违法,案涉《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告知》亦应予撤销。
本案在翟根才律师的代理下,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
应该谨记
违法建筑的认定,是责令整改、限期拆除、拆除决定等的前置程序,未经认定,直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等都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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