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的伙伴们一定已经知道,以停水停电的方式,逼迫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已经被我国多项法律法规所命令禁止。
在实践中,就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近期我们收到了这样的提问:“如果供应方主张不是因为拆迁而是称管线设备检修怎么办?”今天就来给大家说说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怎么处理。
这种情况下需要先暂时跳出拆迁的法律关系,回到我们和电力公司之间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以及和自来水公司之间的供水合同关系。以下我们以供电问题来举例具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据此,以检修名义停止供电,电力部门首先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如果没有通知或者通知中没有明确检修事由和时间期限,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恢复供电,因断电给用户造成了损失,尤其是生产经营中的企业,还可以以电力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此类情况,我们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与供水供电公司之间存在供水供电的合同。比如,自己家中的水电费缴费凭据、水电卡、供水供电合同等能证明自己应获得供水供电的权利凭证。
不予供水、供电的相关证明,和因此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证明。
当然,在拆迁的大环境下,当事人还需注意拆迁部门下发的相关通知,比如以拆迁方、街道办或者村委会的名义发布的断水断电“通知”或“预先告知”等,通常会预告“如果不搬迁将停水、停电”。这些书面的材料一定要妥善保存,以此证明自己遭受停水停电不是因为正常检修,而是因为拆迁方逼迫搬迁。
这样就可以主张拆迁方的相关责任,为后续争取合理补偿佐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