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八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84行政机关主动撤销瑕疵行为后仍可确认其行为违法
——即使行政机关主动撤销了其作出的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仍可对此行为提起诉讼,确认其违法
标签:行为瑕疵|主动撤销|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被征收人张某的房屋位于正阳县老酒厂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2016年12月,正阳县城管局对张某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张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正阳县城管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应依据,并在诉讼中主动撤销了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
本案重点是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应的依据,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审理中,即便被告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原告仍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确认限期拆除通知违法。
实务要点: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并且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依法应予以撤销。即使在诉讼中主动撤销了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仍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的,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汝南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7行初29号 “张满亮与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见《张满亮与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张岩、审判员侯春生、代理审判员崔得义),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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