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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前应充分保障被拆迁人六个月的起诉期限
已被浏览3509次 作者:尚晓娟 更新时间: 2019/07/14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八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锤.jpg


285强制拆除前应充分保障被拆迁人六个月的起诉期限


——从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所有权的角度出发,政府应当在强制拆除前,充分保障被拆迁人法定的6个月起诉期限


标签:房屋征收|违法拆除|起诉期限


案情简介:

廖某某于2013年04月10日从案外人陈某某手中购买位于黔西县的无手续房屋,2014年因建设道路工程(现该道路已通车),此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于2015年07月10日,被黔西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廖某某对其强拆行为不服,于2015年1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黔西县城乡规划局向廖某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该强制拆除行为虽经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但拆除行为仍处于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范围内。因此,被上诉人黔西县城乡规划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

因建筑物属于重要财产,一旦拆除则难以恢复,强制拆除行为虽经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但应保障被拆迁人六个月的起诉期限。


案例索引: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行终472号“廖书林与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一案,见《廖书林、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审有亮、代理审判员邱兴琼、杨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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