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八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8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限期拆除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未批先建房屋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应予撤销。
标签:超越职权︱行政处罚︱限期拆除
案情简介:
戴某某系古林镇戴家村村民。2003年向戴家村经济合作社缴纳建房宅基地款后,在戴家村的集体土地上建造了一间平房和二间楼,但并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2016年7月13日古林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戴某某属未批先建的违法用地行为,责令其于2017年7月18日前自行拆除。戴某某不服,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法院认为:
即使戴某某未经审批占用土地建造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但根据该法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古林镇政府对此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因此,依法撤销古林镇人民政府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实务要点:
古林镇人民政府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未批先建的违法用地行为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行初119号“戴国文与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见《戴国文与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周磊、人民陪审员徐慧娥、人民陪审员陈美娣、代理书记员吴丹)(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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