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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上诉人建筑物,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违法
已被浏览2260次 作者:陈一苇 更新时间: 2019/08/12
关键词 确认违法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九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锤.jpg


298强制拆除上诉人建筑物,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违法


——强制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标签:确认违法︱违反程序︱撤销判决


案情简介:

刘某系黔西县城关镇金凤村五组村民,系该村村民张永军之妻。因贵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艳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刘某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

因建筑物、构筑物属于重要财产,具有重要性和特殊性,被上诉人责成黔西县城乡规划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程序违法。故本院判决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毕中行初字第121号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强制拆除刘艳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

黔西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上诉人刘艳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本院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强拆行为违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院判决撤销。


案例索引: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黔行终504号“刘艳因诉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黔毕中行初字第121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一案,见《刘艳与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高峰、代理审判员邱兴琼、安克佳、书记员李明勋)(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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