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九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97被告超越法定期限或庭审中提供证据,视为无证据
——被告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和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均不予认定,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标签:举证期限︱行政处罚︱限期拆除
案情简介:
2015 年 10 月 26 日,被告吕梁市离石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以原告苏某某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离石区城北街道办苏家崖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原有房屋加二层,属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责令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至三日内自行拆除苏某某不服,向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法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的规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均已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期限,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吕梁市离石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实务要点: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案例索引:
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行初40号“苏康平诉被告吕梁市离石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拆除通知一案”一案,见《苏康平诉被告吕梁市离石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不服城建房屋拆迁通知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高向东,审判员张艳,人民陪审员高霞)(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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