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九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96房屋拆迁赔偿诉讼中,应对房内物品损失进行审理
——在房屋拆迁行政赔偿的诉讼案件中,法院应对被拆迁人提出的因拆迁导致屋内物品损失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
标签:房屋拆迁|物品损失|国家赔偿
案情简介:
马某拥有的房屋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违法拆除。马某遂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一审法院未对房屋内的物品损失进行审理,马某认为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中将马某提供的赔偿清单的数额与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案中提供的赔偿清单的数额相混淆。由于两人被拆的并非同一房屋,屋内物品损失不尽相同。因此,一审法院未对马某屋内物品损失进行合理的审查,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实务要点:
在房屋拆迁行政赔偿的诉讼案件中,法院应对被拆迁人提出的因拆迁导致屋内物品损失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
案例索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行赔终47号“马孝珍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一案,见《马孝珍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审判长王新林,代理审判员宋鑫,代理审判员张高英),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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