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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签字的征收补偿费计算表,不能作为强拆依据
已被浏览1795次 作者:豆儿妹 更新时间: 2019/08/14
关键词 补偿协议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九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299产权人签字的征收补偿费计算表不能作为强拆依据


——征收补偿费计算表,仅说明被拆迁人对地上附着物的认可,并非补偿协议,即便产权人签了字也不能作为强拆依据


标签:征收补偿费计算表|补偿协议|强拆依据


案情简介:

孙某系河南省中牟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承包地上建有养殖场。2015年,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通知孙某其承包地已经纳入机西高速公路的征地范围,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与孙某之父签订了补偿费计算表。由于双方就补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7月30日,刁家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将孙某的养殖场强制拆除。孙某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刁家乡人民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孙某养殖场的行为,但其未提供涉案土地的征收决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强制拆除孙某养殖场之前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其提供的经孙某之父签字确认赔偿面积、赔偿数额的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计算表,仅能证明孙某对地上附着物的认可,并非补偿协议,即便有签字也不能证明其强制拆除养殖场行为具有合法性。故判决确认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孙某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

经签字确认赔偿面积、赔偿数额的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计算表,并非补偿协议,不能作为强拆依据。


案例索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52号“孙富栓诉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见《孙富拴与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其他、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孙晓飞、审判员王冰、代理审判员余滢),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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