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零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01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违规所得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标签:行政复议|收集证据|不予采
案情简介:
信河南省某县农民史某等四人因不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孟津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认为其与该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史某等四人对此不服,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书。
法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违反此规定所得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本案被告的证据系在行政复议过程自行收集的,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所作决定书,责令其对原告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实务要点:
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违反此规定所得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依据此证据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
案例索引:
河南省郑州市(2015)郑行初字第650号“史学超等四人与河南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见《史学超、田登明等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孙学勇、审判员魏丽平、代理审判员程雪迟),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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