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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依照程序制作相关文书
已被浏览3057次 作者:何艳 更新时间: 2019/08/22
关键词 确认违法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零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依照程序制作相关文书


302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依照程序制作相关文书

——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除应及时受理外,还应依照程序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处理结果书


标签:报警|行政不作为|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高某系漯河市郾城区某村村民,2015年10月5日上午,马某因房屋被强拆而报警,漯河市公安局某分局虽然派警员出警,但未对出警事项作出处理结果。高某认为漯河市公安局某分局未对其报警事项进行处理,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分局不履行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受理,并制作受案登记表。本案被告出警到场后,未制作受案登记表,未向原告交付受案回执,未对报案事项作出相应的处理,也未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原告。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

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除了应及时受理,及时出警,还应制作受案登记表,给报警人受案回执,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给报警人。


案例索引:

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2行初1号“高金奎与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见《高金奎诉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杨少武,审判员周亚莉,审判员王鲁君,书记员祝小静)载《中国文书网》(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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