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零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03行政处罚的做出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
——根据不溯及既往原则,除特别规定外,行政机关不能依据生效时间晚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的法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标签:行为发生︱溯及既往︱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2007年6月至12月,王某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嵊州市某村建造房屋一栋。2015年3月30日,市城管局认为属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王某某四层房屋以及庭院。后王某某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王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被告行为并予撤销。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市城管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王某某于2007年违法建设涉案房屋,其违法建设行为发生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实施,晚于原告建设涉案房屋之时。对原告建造房屋行为的处理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因此,市城管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性审查不足,本院依法予以撤销。
实务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故在被告不能证明新法存在上述“特别规定”的情况时,对原告行为的处理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
案例索引:
诸暨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浙0681行初6号“王明羊与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嵊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一案”,见《王明羊与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嵊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吴行、审判员王海燕、人民陪审员张碧云、书记员斯则喻)(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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