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零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04未具备合法文件而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
——建设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具有合法的文件,才能取得合法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标签:城乡规划|国有土地|撤销许可
案情简介:
马某经批准在原州区建有一处房屋,后因旧城改造,其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马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得知固原市规划局在2012年将包含其房屋在内的土地规划给了宁夏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开发住宅,且固原市规划局向该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马某认为该规划许可证应予以撤销,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在本案中,第三人宁夏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被告固原市规划局即向第三人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该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已基本开发建设完毕,撤销将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本院依法确认该行政许可违法。
实务要点:
建设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了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还要有本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才能取得合法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案例索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行初第9号“马存良与固原市规划局规划许可行政确认”一案,见《马存良与固原市规划局规划许可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周勇,审判员王 艳,人民陪审员朱秀萍,书记员陈晓花)载《中国文书网》(20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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