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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答复应当援引具体法条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已被浏览2058次 作者:陈伯文 更新时间: 2019/09/03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零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307信息公开答复应当援引具体法条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行政机关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在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过程中,应当援引具体法条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标签:法定期限|征收评估|信息公开 


案情简介:

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陈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认为陈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即初步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信息不存在,因此对陈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陈某不服,对该答复,向法院诉请房管局销原答复,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认为:

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答复已超过15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且未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因此,程序违法。其次,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该答复时未援引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系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房地产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实务要点: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援引具体法律法规作为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若未援引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系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索引: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行初字第116号“陈志平诉被告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见《陈志平诉被告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王鑫、人民陪审员陈仲斌、人民陪审员林雯),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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