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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征收决定、未履行相应法定程序的强拆行为违法
已被浏览2064次 作者:王国麒 更新时间: 2019/09/03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零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308

无征收决定、未履行相应法定程序的强拆行为违法

——未提供征收决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强制拆除前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定程序的强制拆行为违法


标签:征收决定︱行政强制︱强制拆除 


案情简介:

孙某某系中牟县某村村民,在其承包地上建有猪舍。2015年其承包地被纳入征地范围。2015年7月30日,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原告猪舍进行了拆除。2015年11月18日,乡政府通过孙某将补偿款转账至孙某某账户。孙某某认为县政府和乡政府拆除其猪舍的行为违法,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两被告均认可拆除行为系乡政府独立实施,县政府没有参与,也未授意乡政府实施,原告对此亦无证据证明。乡政府认可其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为,但其未提供涉案土地的征收决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之前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故,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乡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

被诉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才是适格被告。被告未提供征收决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强制拆除前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定程序,其强拆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47号“孙富昌诉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见《孙富昌与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其他、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孙晓飞,审判员王冰,代理审判员余滢)(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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