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零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06行政机关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主体应当依据法定程序来作出批复决定,诉讼中,若对自身行政行为的作出没有提供证据的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标签:确认违法 |征地批复|挂牌出让
案情简介:
马某经批准在原州区某一条街建造房屋。因旧城改造,固原市政府作出《关于挂牌出让古雁路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同意将马某房屋在内的土地以净地形式挂牌出让,后该土地被某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马某不服上述批复,经固原市政府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后,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上述批复违法。
法院认为:
被告固原市人民政府应当首先将原告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补偿之后,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挂牌出让、作出批复确认新的土地使用单位依法取得该地使用权。被告在诉讼中未向法庭提交土地挂牌出让的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土地挂牌出让和批复确认第三方宁夏东海地产有限公司取得该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故本院确认被告作出的批复违法。
实务要点: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诉讼中对其行政行为的作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应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没有证据、依据。
案例索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2016)宁04行初字23号“马存良与固原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确认”一案,见《马存良与固原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确认一案》(审判长何军民,审判员王伟,代理审判员柳玲),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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