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一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10没有证据证明有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征收程序违法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经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批准,若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批准行为存在的,程序违法
标签:土地承包 |行政征收|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李某在其村承包了1.72亩土地,并有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2015年,永宁县人民政府因建设永宁县人民公园项目,强占了李某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李某不服,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县政府强占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
被告永宁县人民政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征收涉案土地经过有关政府批准,故其征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因此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永宁县人民政府项目强占原告土地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因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诉讼中,如果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案例索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2016)宁01行初5号“李学仁与永宁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补偿行政”一案,见《李学仁与永宁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补偿行政一审判决书》(审判长高凤梅,审判员苗自治,审判员刘煜姗),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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