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一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1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应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认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决定
标签:行政诉讼|城乡规划|违章认定
案情简介:
张某系北京市昌平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三层四栋房屋。张某将其房屋租给吴某,约定租期五年。吴某承租后将房屋出租给李某。期间,市政府将张某房屋所在的土地征收为国有。2015年,镇政府依据市国土资源分局《关于张某在村土地使用情况的确认函》以及市规划委《关于张某建设房屋规划审批情况函》,认定张某的房屋系违章建筑,对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承租人吴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通知。
法院认为: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认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本案,涉案土地在租期内被征收为国有土地,被告镇政府无权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因此,法院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实务要点:
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认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
案例索引: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行初字第298号,“吴代树诉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见《吴代树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安晓华,人民陪审员韩玉海,人民陪审员凌国军,书记员徐洋),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616)
-
国家赔偿 2021/06/25
-
2021/06/24
-
2021/01/09
-
2024/10/21
-
2024/08/26
-
2024/08/26
-
2020/06/23
-
2019/11/06
-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