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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若要用于城镇建设,应依法变为国有土地
已被浏览1888次 作者:杨铭戈 更新时间: 2019/09/17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一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312集体土地若要用于城镇建设,应依法变为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其挂牌出让行为应确认违法。


标签:土地征收|行政审批|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韩某等11人与某镇政府签订《乡镇土地使用合同》,取得了土地租赁使用权,并建造了房屋。因某县政府对韩某等人所在的地块发布建设使用权出让公告,与第三人某公司签订了《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韩某等人对此不服,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转为农用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县国土局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挂牌出让行为应当确认违反。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县国土局与第三人签订的《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违法,并责令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实务要点:


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城镇建设的,应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案例索引: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行终53号“韩平等十一人诉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一案”,见《韩平等十一人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西宁市国土资源局、青海习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韩雪梅,审判员林建平,审判员李小梅 ),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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