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一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13集体土地若要用于城镇建设,应依法变为国有土地
——违法占地类行为分类标准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并未限定必有建设行为
标签:违法占地|分类标准|建设行为
案情简介:
罗某等系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居民。2013年4月,因王家店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建设,相关单位在罗某等房屋门前砌设围墙,将其房屋列入征地范围。罗某等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了违法占地举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转交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下称区国土局)处理。因区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涉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罗某等将其诉至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区国土局对罗某等的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2015年5月25日,区国土局作出《关于九峰街罗某等人举报事项的回复》,认为无确凿证据证明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举报不予立案。罗某等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区国土局认为未经批准有建设行为才叫违法占地,通过其拍摄的照片可以确认没有建设行为,以此认定没有违法占地行为,属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的理解错误。《通知》对违法占地类行为有分类标准,其中第(一)项规定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该项对是否有建设行为并未作出限定,故不予采纳区国土局的观点,并判决撤销区国土局对罗某等作出的《关于九峰街罗亚峰等人举报事项的回复》,同时责令区国土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罗某等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实务要点: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的违法占地类行为的分类标准,并未对是否有建设行为作出限定,不能仅凭现场无建设行为的照片认定不存在违法占用土地行为。
案例索引: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行初字第00067号“罗亚锋、罗春荣等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不予立案查处违法占地”一案,见《罗亚锋、罗春荣等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施何梅、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卢建荣),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503)
-
国家赔偿 2021/06/25
-
2021/06/24
-
2021/01/09
-
2024/10/21
-
2024/08/26
-
2024/08/26
-
2020/06/23
-
2019/11/06
-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