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零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09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不属于不可诉讼的程序性行为
——行政机关未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就直接辩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仅为通知,是程序性的行为,法院不予认可
标签:房屋征收 |限期整改|违法建筑
案情简介:
华某是南乡东坑湾村人,在西求村西求村委会的邀请、规划下建造房屋一栋。2015年1月,为完成“三拆一改”工作指标,同年2月街道办向华某作出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整改,逾期将强制拆除。华某认为该整改通知违法,应予撤销,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被告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辩称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是程序性的行为,仅仅起到告知和通知的作用,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之意见,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2月1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实务要点:
行政机关辩称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属于告知和通知的行为,应提供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若没有相应依据,而认定被征收人房屋违建,限期整改或拆除的决定违法,被征收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
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行初68号“华泽生与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嵊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见《华泽生与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嵊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冯少亮,代理审判员赵晓妤。人民陪审员张碧云),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913)
-
国家赔偿 2021/06/25
-
2021/06/24
-
2021/01/09
-
2024/10/21
-
2024/08/26
-
2024/08/26
-
2020/06/23
-
2019/11/06
-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