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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进行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
已被浏览2842次 作者:文金羚 更新时间: 2019/09/18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一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314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进行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依申请进行信息公开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回复,未按照要求的形式进行信息公开的构成信息公开形式违法


标签: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30日,原告以专递方式向被告邮寄送达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告向原告公开“1.豫政土(2011)1355号批准征收所涉土地的勘测定界图;2.豫政土(2010)691号批准征收所涉土地的勘测定界图;3.豫政土(2012)796号批准征收所涉土地的勘测定界图”的政府信息,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以专递方式仅向原告公开了三个文件的手绘草图。


法院认为:

被告未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回复,仅以手绘草图的形式予以公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被告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违法;限被告台前县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按原告赵兰臣申请的方式即以复制件的形式予以信息公开。


实务要点: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案例索引:

南乐县人民法院“赵兰臣诉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见《赵兰臣与台前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员翟春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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