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都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约束,但一些地区和部门在实施征收拆迁过程中,采用排除妨碍式拆迁,一时之间让被征收人手足无措。当您遇到排除妨碍类拆迁时应该如何应对呢?
【基础概念】
排除妨碍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妨碍,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法律法规】
排除妨碍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排除妨碍”。《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亦表述为“排除妨碍”,而《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律师讲解】
在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可能被诉“排除妨碍”与“排除妨害”,被要求腾退房屋、拆除房屋。“排除妨碍”与“排除妨害”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均属于请求权,那么一字之差是否意味着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实质差别?
我们仅仅从征收拆迁层面进行分析讲解。
在适用范围方面,“妨碍”的适用范围比“妨害”更为广泛。妨碍是指对他人行使权利造成障碍,这种障碍不以产生实际损害为前提,在绝大多数此类征收拆迁案件中,“排除妨碍”出现的频率更高。妨害是指实施了某种侵害他人行使权益的行为,后果上已有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当然,“排除妨碍”与“排除妨害”更多的是共同点,两者之间很难截然区分。通常情况下两者等同,统称为“排除妨碍”。
例如,在某个征收拆迁项目中,设置了整体、整栋签约奖励,顾名思义就是整体或者整栋被征收人都签约了,被征收人才能拿到的奖励款。
如果其中一户被征收人不光不认可补偿标准,还无理由地要求巨额补偿款,那么其他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起诉此被征收人,要求“排除妨碍”或“排除妨害”。这里该被征收人房屋被认定为具有“妨碍意图”,因而其他被征收人需要预防损害可能发生。
但是该被征收人被以“排除妨碍”要求拆除房屋,都不应该脱离正常征收拆迁赋予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权利。
重点提示:“排除妨碍”式拆迁不具有强制性。
【律师提醒】
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拆迁中被诉以要求“排除妨碍”拆除房屋的,一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诉讼主体的资格与诉讼理由;
2、相关政府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所要求的程序步骤,执行征收拆迁行为;
3、补偿方案制定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得当;
4、妨碍状态是否具有正当性,妨碍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
5、妨碍是否实际发生,还是有“妨碍意图”。
【结束语】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遭受了“排除妨碍”类拆迁,想要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您在征收拆迁需要咨询流程、程序、标准,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