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乡统筹发展以及大规模的公路、轨道交通建设的推进,农村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因为征地补偿费分配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对于补偿费分配也存在很多争议。
怎么分,分给谁?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一,但所出现的问题都较为集中。本文就征地补偿费分配中存在的三大问题做了梳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法定权利主体,这由《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明确规定,但农村的实际情况十分复杂,
有些具有某村户籍的人,却不一定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空挂户”(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长期漂流在外的人员,几年或数十年不回家,或者在外置业定居,但户口未随居住地迁入),
而有些不具有该村户籍的人,应成为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一些长期生活在该村,并从该村承包土地的。在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方面,很难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认定标准。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二)平分钱、平分地,还是占谁地、分谁钱。
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将土地补偿款在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分配,即所谓的平分钱、平分地。
二是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失地农户,即占谁地、分谁钱。
实践中,两种方式均被采用,以第二种分配方式比较普遍,也较为合理。但是,这种方式也容易因人多地少或人少地多,而造成土地补偿款分配数额悬殊较大。
(三)土地转包或出租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征地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一般按照转包合同、出租合同所约定分配方式确定。
但现实情况是,很多流转协议并未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要求履行备案等流程,存在很多的越权、违规分配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因此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如果您在征地中遇到了不公,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朱志超/审稿人:岳纲举/编辑: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