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于9月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有关“一户一宅”的报道再次成为各媒体关注的热点。今天,我们通过一个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来讲解一下“一户一宅”的真正含义。
【案情简述】
2015年8月26日,A县某镇某村村民秦某某与同村人鲍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经村委会同意,鲍某将坐落于村头的3间共计80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秦某某,房屋作价6万元,包括围院60平方米及院内附属物、树木等,购房款一次性付清;翻建扩建等必须遵照村委会的规划而定,不能随意改、翻、扩建;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村委会主任李某与秦某某、鲍某及执笔人李某某,见证人王某、张某某均在协议书上签字证明、确认。
2018年5月,因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征收该村土地,秦某某购买的房屋正好位于征收范围内。2018年6月,鲍某以秦某某在本村另有宅基地、秦某某与合同第三人恶意串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未进行权属转移登记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村头的宅基地归自己所有。
【案情分析】
农村房屋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身份而所有,是村户无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后建造的房屋,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目的是保证村民基本的居住。农村房屋附着在宅基地上,与宅基地具有不可分离性,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买卖农村房屋必然涉及宅基地的转让。
鲍某与秦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自愿通过买卖方式转让房屋,可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了转让房屋所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协议,且该协议目前已经履行完毕(秦某某已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本案中,鲍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理由是秦某某在本村已经另有一处宅基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秦某某不应当享有涉案宅基地任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户一宅”中所规定的“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是仅就申请而言,是基于宅基地的社会福利性质及其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对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分配取得的限制,而非对宅基地使用权继受取得的限制。
“一户一宅”是在申请宅基地即初始分配取得宅基地时应遵循的原则,并不适用于宅基地使用权继受取得。
秦某某通过《房屋转让协议书》取得宅基地,属于继受取得,故不受《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一户一宅”的限制。秦某某与鲍某所签《房屋转让协议书》应为有效。
【结束语】
农村房屋的买卖,不能以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未办理登记为由,就否定农村房屋产权转让的效力。如果您有类似的疑问,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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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朱志超/审稿人:岳纲举、尚晓娟/编辑: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