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四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48行政处罚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依法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标签:行政处罚|证据|送达
案情简介:
黄某因拆迁安置房尚在建造中,修建了涉案房屋为临时过渡房。某区规划局立案调查后,先后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确认房主身份,规划局公告送达了上述文书。黄某经复议维持后,向法院诉请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有关证据,确需行政处罚的,应载明当事人姓名、地址,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在7日内依《民事诉讼法》送达当事人。本案中,规划局认定涉案建筑为无主建筑,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编号形式作为行政处罚主体不符合规定,且无证据表明规划局将涉案文书送达给黄某。故依法判定撤销涉案处罚决定书。
实务要点: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经调查,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案例索引: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行终字第65号“黄瑶与株洲市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一案,见《黄瑶与株洲市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罗颖红、审判员梁小平、审判员王敏、书记员刘怡),载《裁判文书网》(20141224)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付顺托
审稿人:岳纲举、何艳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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